(2017)皖0706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铜陵县井湖大市场骏仕陶瓷经营部与俞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县井湖大市场骏仕陶瓷经营部,俞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390号原告:铜陵县井湖大市场骏仕陶瓷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井湖大市场9栋1号。经营者:陆峣,男,199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强,安徽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龙,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县井湖大市场骏仕陶瓷经营部与被告俞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县井湖大市场骏仕陶瓷经营部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县井湖大市场骏仕陶瓷经营部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铜陵县井湖大市场骏仕陶瓷经营部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周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