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与卢亮、李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卢亮,李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55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49375925XA。负责人:任晓燕,行长。被申请人:卢亮,男,1966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被申请人:李伟,女,1969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与被申请人卢亮、被申请人李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在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241111.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卢亮,被申请人李伟银行存款241111.0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悦琪人民陪审员 刘训清人民陪审员 赵通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薛 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