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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林华与陈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华,陈小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02民初1741号原告:林华,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小海,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林华与被告陈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小海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小海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计算)。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21日,被告陈小海因生意缺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写下借据,约定按每月2%利息支付。利息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陈小海拒绝还款。被告陈小海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1张,用以证明被告于2015年2月21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本院认为,由于被告陈小海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进行答辩并书面提供有关的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借条,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原告的陈述能相互印证,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庭审论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2015年2月21日,被告陈小海因生意缺资金周转向原告林华借款10万元。并写下借据。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陈小海拒绝还款。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林华要求被告陈小海返还借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借款利息未作明确约定,视为借期内无利息,但从被告逾期还款之日起,月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但不超过年利率6%。被告陈小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小海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华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9日算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但不超过0.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陈小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 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芬芬申请执行期限提示: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