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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3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南岸区建新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望建(集团)有限公司,南岸区建新建材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38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郭亮北路4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707235743C。法定代表人:谢东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有为,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剑波,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岸区建新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新街1号3栋12-2号。经营者:程建平,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碧,女。上诉人望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岸区建新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号民初15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案涉《河沙购销合同》系童某与南岸区建新建材经营部签订,并加盖“望建(集团)有限公司曼哈顿花园洋房项目部”的印章,一审中,望建(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其与童某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书》申请追加童某为本案的被告或第三人,但一审法院并未准许。而本案处理结果与童某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故本案一审判决遗漏了当事人,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号民初1567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望建(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69元予以退回。(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玉妹审判员  沈 娟审判员  吴贵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母雪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