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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刑终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刚强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刚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刑终152号抗诉机关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马刚强,男,1997年10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台山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2017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刚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7)粤0781刑初19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刚强表示服判,没有提出上诉;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的法律适用错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期间,江门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撤回抗诉申请。本院认为,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撤回抗诉申请符合相关��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17)粤0781刑初19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锋代理审判员  黄凤珍代理审判员  龙仕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甄秀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