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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初3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刘敬界、李建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刘敬界,李建刚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3626号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昆太路432号。法定代表人:颜健生(GANKHIANSENG),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洁(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敬界,男,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告:李建刚,男,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敬界、李建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3元,减半收取计131.5元,由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尹菁人民陪审员  石俊人民陪审员  刘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