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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3财保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秀莲对徐胜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秀莲,徐胜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财保127号之一申请人:张秀莲,女,1968年4月18日生,住辉南县。被申请人:徐胜才(曾用名徐磊),男,1986年10月18日生,住靖宇县。系货车车主。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吉0523财保127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徐胜才所有的任某驾驶的货车或提存人民币20000.00元。现被申请人徐胜才已向本院提供反担保金20000.00元,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扣押。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徐胜才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徐胜才所有的任广利驾驶的吉F518**号货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庆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张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