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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恢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陈振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225执恢714号申请执行人陈振男、被执行人朱苗会、葛晓峰:申请执行人陈振男诉被执行人朱苗会、葛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浙0225民初31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振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人执行人全部执行款,申请人陈振男全部执行款,本案执行款已全部执行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浙0225执恢714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