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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与王学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安庆市分公司,王学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1281号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墨子巷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110172126(1-1)。法定代表人:解卫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东,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书巍,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东,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与被告王学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81元,减半收取1640.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安庆市分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审判员  马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秀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