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2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与冷存瑞、冷媚、刀丽琼、包春友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冷存瑞,冷媚,刀丽琼,包春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2433号申请执行人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被执行人冷存瑞。被执行人冷媚。被执行人刀丽琼。被执行人包春友。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与被执行人冷存瑞、冷媚、刀丽琼、包春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12民初3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保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