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3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施金良申请执行刘小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金良,刘小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246号申请执行人:施金良。委托代理人:吴梦勤。被执行人:刘小将。关于申请执行人施金良与被执行人刘小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泾民一初字第01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小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施金良借款24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6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小将负担,财产保全费17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施金良负担。然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近年来长期在外打工,具体地址不明。虽有电话联系并表示自己有多个执行案件正在尽力给付,但由于其欠债较多,且提出的给付数额又不能确定,故其承诺难以短期兑现。由于申请执行人及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发现被执行人怠于还款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一初字第01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巢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