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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明志焓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志焓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2刑初216号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明志焓,男,199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7年3月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武检公诉刑诉[2017]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明志焓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清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明志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明志焓驾驶湘JK***9号小型轿车沿常德市武陵区皂果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老三岔路派出所路段时,遇被害人杨某某在该路段由西往东横过机动车道,因明志焓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湘JK***9号小车与被害人杨某某相撞,致使车辆受损、杨某某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明志焓原地等待未离开现场。经常德市公安局交警直属一大队认定,被告人明志焓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后,被告人明志焓已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839000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该院认为,被告人明志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明志焓对公诉机关指控交通肇事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明志焓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明志焓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明志焓已成年。2、查获经过,证明2016年11月28日21时12分许,事故发生后,被害人被120送往市中医院急救,被告人明志焓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现场勘查结束后,交警将其带回交警部门进一步调查。3、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明2016年11月28日22时12分,吴先生电话报警称在皂果路一分利超市前路段,一辆小车撞到行人,行人受伤,请速派人员来处理。4、交通事故照片,证明皂果路老三岔路派出所路段交通事故现场情况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被告人明志焓于2016年11月28日22时10分在皂果路三岔路派出所路段发生道路交通该事故,被采取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6、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明志焓具有准驾车型C1驾驶证。7、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明车牌号湘JK***9红色丰田小型车系刘某某所有,并购买交强险、商业险。8、杨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害人杨某某的身份情况。9、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物品、文件发还凭证,证明2016年12月19日,交警部门将湘JK***9号小型客车发还给被告人明志焓。10、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出院记录、出院诊断书,证明被害人杨某某出院诊断的情况。1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殡葬证,证明被害人杨某某于2016年11月30日死亡。12、户口注销证明,证明被害人杨某某因死亡,其常住户口于2016年11月30日被注销。13、和解协议、谅解书、悔过书,证明被告人明志焓赔偿受害方医药费、死亡赔偿金、安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839000元。由于明志焓态度较好,能紧急筹款按照协议赔偿到位,杨某某家属放弃追究明志焓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明志焓对该事故的发生深感歉意。14、收条、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证明,证明陆相迎于2016年11月30日收到共计25万元。经调解,被告人明志焓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计839000元。被害人家属已收到赔偿款839000元。15、证人翦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28日晚上21点多钟的时候,其本来在德景园那里一个叫“foryou”酒吧里面玩,这时候刘某某打电话喊其去潮人酒吧总店玩,并派了人来接其。其从酒吧出来没多久车就到了,其就上了被告人明志焓驾驶的丰田凯美瑞小车准备去潮人,车子行驶至老三岔路派出所时,其看到一个人影在其的右前方,他为了躲右方的一辆车,突然向前快步走过来,其眼看车要撞上了,就喊了一声快刹车,但车子还是撞上了那个人,那个人的头先撞上了挡风玻璃上,再倒在了车前面。然后其和明志焓都下了车,一边看情况,一边准备打120,其手机没有电了,具体是谁打的其不清楚。后来120就来了把伤者接走了,之后交警也来了,当时车速不快,大概是30、40码的样子。事故发生时,明志焓踩了刹车,还往左打了方向。16、常广司(鉴)字【2016】第550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证明送检被告人明志焓的血液中未检验出乙醇成分。17、机动车技术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湘JK***9小型轿车的安全性能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湘JK***9小型轿车所显示的痕迹,系湘JK***9小型轿车的正前右部与行人碰撞后所形成。18、尸体检验报告书,证明被害人杨某某系重度颅脑外伤死亡。1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明志焓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情况。21、被告人明志焓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明志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原地等待,且积极施救,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明志焓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明志焓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杨绍华人民陪审员  罗朝珍人民陪审员  李启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裴训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