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2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黄圩镇三侯村民委员会与侯晓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圩镇三侯村民委员会,侯晓雷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2871号原告:黄圩镇三侯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明合,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高成安,泗县黄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晓雷,男,1965年3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圩镇三侯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侯晓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圩镇三侯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侯晓雷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圩镇三侯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圩镇三侯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侯晓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由原告黄圩镇三侯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于 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仇典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