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2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瑞红与刘运动、永城市经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红,刘运动,永城市经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2523号原告:张瑞红,女,汉族,1972年2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万强,亳州市谯城区花戏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运动,男,汉族,1978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永城市经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法定代表人:张磊。职务: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赵晓晓,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码:14114201211850932。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红诉被告刘运动、永城市经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张瑞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瑞红撤诉处理。案件审理费423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张瑞红负担。审 判 长 马 健人民陪审员 朱亚萍人民陪审员 宋佳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朝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