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执40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登峰、颍上县青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登峰,颍上县青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滁州市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执40号之八申请执行人黄登峰,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颍上县青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慎城镇青城玫瑰园小区8栋203室。法定代表人:汤玉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滁州市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鐎开发区乌衣园区。法定代表人:黄承攀,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明辉,男,汉族,1980年10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本院在执行黄登峰与被执行人颍上县青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滁州市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明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19日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5)冀民一终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滁州市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滁州市××路××号,绿都君临国际项目有已建成但没有办理产权证的两个地下车库,共计556个车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执行人滁州市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滁州市兴业路728号,绿都君临国际项目地下车库,共计556个车位。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程良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 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