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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4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朱风权与花金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风权,花金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4154号原告:朱风权,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现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新,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亮,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花金根,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原告朱风权与被告花金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朱风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风���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贺慧梅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