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行审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旺氏翠香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旺氏翠香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408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大楼。法定代表人黄志捷,局长。委托代理人潘文浩,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乐从分局科员。委托代理人梁建浩,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乐从分局办事员。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旺氏翠香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岳步村委会市场二楼。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1000406468。法定代表人黄世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顺管乐改[2016]第E00017号《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已生效,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顺管乐改[2016]第E00017号《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喻景鹏审判员  梁嘉莹审判员  涂远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