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3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庆敏与李建涛、郭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敏,李建涛,郭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3民初453号原告:王庆敏,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被告:李建涛,男,汉族,住内丘县。被告:郭倩,女,汉族,住内丘县。原告王庆敏与被告李建涛、郭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王庆敏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庆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计97.5元,由原告王庆敏负担。审 判 长 邓 国 鹏审 判 员 陈 素 英人民陪审员 韩纪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郝 雷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