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祥成与盐城国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祥成,盐城国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397号申请执行人:李祥成,男,1954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被执行人:盐城国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阜宁县东沟镇阜淮路88号。法定代表人:刘为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祥成与盐城国泰置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将被执行人盐城国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20062元扣划至本院执行款账户,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书面同意本案先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艾审判员 曹礼坤审判员 张加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施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