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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3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肖秀荣与张占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秀荣,张占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3民初1383号原告:肖秀荣,女,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告:张占亭,男,196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原告肖秀荣与被告张占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秀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肖秀荣负担。审判员  苗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