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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肖定刚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定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94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定刚,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1年5月19日刑满释放。200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5年6月10日刑满释放。200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年7月26日刑满释放。2011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0日被羁押,次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同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899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肖定刚到重庆市某区某小区17-5号门面,盗走失主苏某某的一部VIVO手机(价值1934元)。同月27日,肖定刚到某小区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办公室,盗走失主李某某的一部OPPO手机和一部苹果6手机(共价值3143元)。2017年5月30日,民警捉获被告人肖定刚。被告人肖定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肖定刚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肖定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肖定刚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定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2日,即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肖定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赔失主苏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九百三十四元,退赔失主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一百四十三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