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4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何通与郑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支行、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通,郑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支行,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953号原告:何通,男。被告:郑坤,男。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北长安街8号。负责人:杨伟,该行行长。被告: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秦福荣,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通诉被告郑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支行、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4日以经法院协调,被告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通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准许原告何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