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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5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田某静与徐甲、徐某辉、徐乙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某静,徐甲,徐某辉,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56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静,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尊,辽宁凯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甲,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辉,男,锡伯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乙,女,汉族。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宇,辽宁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田某静因与被上诉人徐甲、徐某辉、徐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6民初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一审法院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对遗产进行了继承,现上诉人田某静在二审庭审期间提交了新证据,即被继承人的自书遗嘱一份,且田某静在一审法院2017年3月16日庭审笔录中曾表示“有口头遗嘱写过,但是找不着了”,故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审理中应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予以查明,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相应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院(2016)辽0106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150元,退还田某静。审判长 王 洋审判员 吴永梅审判员 赵楠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晓玲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