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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濯田信用社与赖荣发、谢六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濯田信用社,赖荣发,谢六秀,谢雄新,兰福春,陈仁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1372号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濯田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濯田镇兴隆大街3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157902854Q。负责人:李海涛,主任。被告:赖荣发,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谢六秀,女,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谢雄新,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兰福春,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陈仁华,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濯田信用社与被告赖荣发、谢六秀、谢雄新、兰福春、陈仁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濯田信用社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濯田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濯田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334元,减半收取1667元,由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濯田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刘曰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秀萍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