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执40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付安、杨艳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付安,杨艳平,段永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40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付安,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杨艳平,女,汉族,住所地东明县开发区。被执行人段永磊,男。汉族,住东明县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张付安与被执行人杨艳平、段永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艳平工资收入5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国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艳平工资收入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铁山审判员 曹金奎审判员 崔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瑶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