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8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北京鑫海韵通商业大楼仁和石园大卖场与希杰(青岛)食品有限公司、张琦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鑫海韵通商业大楼仁和石园大卖场,张琦,希杰(青岛)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89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鑫海韵通商业大楼仁和石园大卖场,营业场所北京市顺义区石园西区南侧。负责人:刘志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亚楠,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琦,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原审第三人:希杰(青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莱西市经济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朴根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美琳,女,1989年6月13日出生,住该单位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海,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住该单位宿舍。上诉人北京鑫海韵通商业大楼仁和石园大卖场因与被上诉人张琦、原审第三人希杰(青岛)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5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鑫海韵通商业大楼仁和石园大卖场于2017年7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北京鑫海韵通商业大楼仁和石园大卖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鑫海韵通商业大楼仁和石园大卖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北京鑫海韵通商业大楼仁和石园大卖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蒙 瑞审 判 员 龚勇超审 判 员 尚晓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思巧书 记 员 刘 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