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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执1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肖文、肖正华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文,肖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1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文,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肖正华,女,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文与被执行人肖正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已依法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车辆等财产情况,但均查无相关财产。现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肖正华名下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沧翔路310号701室房产,申请执行人表示不需要对查封房产进行处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颜伟真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