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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民初6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州丰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滁州市宏图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丰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滁州市宏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6593号原告:徐州丰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下河头村村民委员会南楼4号楼508室。法定代表人:王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江苏典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宏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东路223号。法定代表人:王元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吉明,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州丰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宏图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徐州丰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滁州市宏图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丰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丰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02元,减半收取851元,由原告徐州丰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守忠人民陪审员  范淑敏人民陪审员  苟长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