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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行审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九龙坡区环境保护局与重庆新华西铝业有限公司不服环境管理罚款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九龙坡区环境保护局,重庆新华西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6行审11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渡村1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7009293225W。法定代表人:邓烽,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星颖,重庆市九龙坡区环境保护局职工。被执行人:重庆新华西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园区A标准分区A92/02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39624541Y。法定代表人:谢素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九环罚字〔2016〕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环境保护局称:2016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新华西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2016年9月19日,我局向重庆新华西铝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6年9月22日,我局向重庆新华西铝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16年10月12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向该单位作出九环罚字〔2016〕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重庆新华西铝业有限公司处罚款拾万元整。该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0月12日送达。2017年5月10日,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重庆新华西铝业有限公司送达了《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重庆新华西铝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行政决定。特向你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环境保护局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违法行为享有依法处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禁止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申请人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有权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执行人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导致部分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九环罚字〔2016〕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九环罚字〔2016〕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对被执行人重庆新华西铝业有限公司处罚款10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红专审判员  罗 静审判员  姜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芯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