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恒晟集团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与陈贵亮、詹友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晟集团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陈贵亮,詹友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1244号原告:恒晟集团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住所地惠安县。代表人:游海山,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辉、蔡清良,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贵亮,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海涛、黄小良,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友挺,男,195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三溪乡新丰村新丰*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59********。原告恒晟集团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与被告陈贵亮、詹友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晟集团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恒晟集团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璇速 录 员 卢舒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