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清、李晓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清,李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486号申请执行人:周清,女,1965年1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李晓峰,男,汉族,1979年7月24日,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495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履行,尚欠借款本金1420000元、案件受理费11234元、执行费16712元、总计1447946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以142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晓峰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总计1447946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以142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阚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