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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济宁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正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正元,李桂苓,陈平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468号申请人:济宁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济宁市任城区车站东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72866045HA。法定代表人:张恒义,总经理。被申请人:王正元,男,196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李桂苓,女,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陈平山,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申请人济宁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正元、李桂苓、陈平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宁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正元、李桂苓、陈平山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7)鲁0811民初6558号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正元、李桂苓、陈平山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