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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王启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王启大,高以芹,王启卫,韩香英,王其照,孙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5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孙毅,行长。被执行人:王启大,男,197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高以芹,女,1973年5月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王启卫,男,1970年12月9日生,汉族,青岛市城阳市区。被执行人:韩香英,女,1969年6月19日生,汉,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王其照,男,1978年4月2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孙莉莉,女,1974年8月2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启大、高以芹、王启卫、韩香英、王其照、孙莉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2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宋 伟审判员  张兆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吉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