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21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周福记与卓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福记,卓业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1168号原告:周福记,男,汉族,1991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卓业鹏,男,汉族,1996年9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告周福记诉被告卓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周福记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福记申请撤回对被告卓业鹏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福记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周福记负担。审判员 曾纪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文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