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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21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周福记与卓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福记,卓业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1168号原告:周福记,男,汉族,1991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卓业鹏,男,汉族,1996年9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告周福记诉被告卓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周福记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福记申请撤回对被告卓业鹏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福记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周福记负担。审判员  曾纪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文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