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2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大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利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利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606号原告:大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杨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克强,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世铭,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周利丽,女,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大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利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郭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