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3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谷玉平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玉平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3刑初14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玉平,男,汉族,1991年5月2日出生,,临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行政拘留,4月1日被刑事拘留,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辩护人谷海军,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漳县人民检察院以冀临检诉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玉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洪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玉平及其辩护人谷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谷玉平因与妻子卢某1生气,于2017年3月16日凌晨,骑摩托车至其岳父卢太明位于临漳县张村集乡西屯村家的南侧,翻墙跳入家中,用打火机将房屋内东西点燃。毁坏物品价值为19668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谷玉平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谷玉平供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辩护人主要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谷玉平因与妻子卢某1生气,骑摩托车至临漳县张村集乡西屯村其岳父卢某2家南侧,翻墙跳入卢某2家中,用打火机将房屋内东西点燃。毁坏物品价值为19668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临价认字(2017)第01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毁坏财物表证实,谷玉平故意毁坏财物的价格为19668元。2、受害人卢某2证实,因为谷玉平和他女儿卢某1闹离婚,谷玉平就把气撒到这个家了。被烧毁的东西大件的有空调、冰箱、电扇和两条新轮胎,其他比如被子什么的,因为年纪大了记不清了,但他两个女儿都知道。3、卢某1证实,她和谷玉平婚姻不和已经有三四年了,谷玉平和她家人关系不好,还威胁过她家人。2015年夏天,她和谷玉平吵架,回到西屯村娘家,谷玉平到她娘家说:“如果我离婚了,咱谁也别好过,我死也得找两个陪葬。”4、卢某3证实,卢某2家里被烧毁的东西有,最东间有两个木头箱子,里面有衣服和办白事用的白布,还有一张木头床,床上有十七条被子和五套三件套、二十多件棉衣服和平常穿的鞋子及生活用品。门外有冰柜,西边第二间有一张铁床,床上也有十五条被子,还有两个柜子里有衣服和羽绒服。这些东西价值一万五千左右。5、谷某证实,在前几天的一天晚上后半夜,谷玉平骑摩托车到她的住处,在她那里住了一晚,第二天她骑摩托车回娘家了,谷玉平不知道去了哪里。摩托车现在在她娘家,当时她骑回娘家的时候没有挂牌照,因为她骑上后怕查就挂上了。6、张某1证实,卢某2在村里为人老实,没有仇家。但其二女儿卢某1正在和谷玉平闹离婚。7、卢某4、杨某、卢某5、李某、张某2均证实那天6时多卢某2家堂屋着火了的事实。8、谷玉平供认上述犯罪事实,并有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作案摩托车辆照片、到案经过及调解书、谅解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谷玉平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理由,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谷玉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海霞审 判 员 王燕波人民陪审员 潘志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盈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