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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3民初3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会彬与江西厚信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会彬,江西厚信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03民初3617号原告:黄会彬,男,1970年6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南康区。被告:江西厚信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茂明,该公司负责人。原告黄会彬与被告江西厚信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会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西厚信家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付清原告货款40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份起,被告在原告处赊购白坯,尚欠货款403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江西厚信家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被告江西厚信家具有限公司在原告黄会彬处赊购白坯,共欠货款108650元,并由被告工作人员或法定代表人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8350元,尚欠货款40300元。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单十份及庭审时原告的陈述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0300元,有销售单及庭审陈述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偿还该笔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江西厚信家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西厚信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会彬货款40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8元,由被告江西厚信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赖训洪审 判 员  陈 婷人民陪审员  柯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令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