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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凤武与王清普、第三人韩国飞、景相海、李国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武,王清普,韩国飞,景相海,李国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保596号申请人:赵凤武,男,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被申请人:王清普,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第三人:韩国飞,男,其他自然信息不详。第三人:景相海,男,其他自然信息不详。第三人:李国立,男,其他自然信息不详。申请人赵凤武与被申请人王清普、第三人韩国飞、景相海、李国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凤武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清普在红山区法院执行局执行的王清普诉赵凤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债权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10万元。申请人赵凤武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约定:如因被保险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保险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限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凤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清普在红山区法院执行局执行的王清普诉赵凤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债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吉日木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俊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