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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31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彭圣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圣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3166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洪发,男,195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被申请人彭圣秋,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赣0902民初264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洪发就本案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彭圣秋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彭圣秋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李洪发女儿李晨所有的座落于宜春市宜阳大道****号店面(房屋产权证号:宜房权证宜春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周小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