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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4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4民初163号原告:赵某某,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鹤岗市东山区新兴社区16委。被告:李某,汉族,无固定职业,原住伊春市友好区富贵天成小区,现住址不详。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居住外地,因工作原因无法返回友好,故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百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