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3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平果天利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宁燎原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果天利有限责任公司,南宁燎原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3民初1929号原告平果天利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地平果县马头镇兴平路23号。法定代表人:唐宾被告南宁燎原电气有限公司,住址地南宁市滨河路3号同和华彩上湾尚仁阁一层26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杨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果天利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宁燎原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光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迎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