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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玲、何攀、何金山、何燕燕、何中喜、何发刚与被执行人祁东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浅塘社区八亩台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玲,何攀,何金山,何燕燕,何中喜,何发刚,祁东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浅塘社区八亩台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307号申请执行人:何玲,女。申请执行人:何攀,男。二申请执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何金山(系申请执行人何玲、何攀之父),男。二申请执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何燕燕(系申请执行人何玲、何攀之母),女。申请执行人:何金山,男。申请执行人:何燕燕,女。申请执行人:何中喜(系申请执行人何金山之父),男,。申请执行人:何发刚(申请执行人何发喜之父),男。被执行人:祁东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浅塘社区八亩台组。代表人:周中华,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玲、何攀、何金山、何燕燕、何中喜、何发刚与被执行人祁东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浅塘社区八亩台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祁东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浅塘社区八亩台组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何玲、何攀、何金山、何燕燕、何中喜、何发刚土地补偿款48,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现被执行人祁东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浅塘社区八亩台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育良人民陪审员  伍华明人民陪审员  罗桂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扬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