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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11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尧良、徐海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尧良,徐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1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尧良,男,195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徐海东,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浙0424民初5149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徐海东所有的牌号为浙F×××××的小型汽车一辆,并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浙0424执1187号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海东银行存款514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裁定,冻结了徐海东银行存款5145元整。现因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入门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海东银行存款5145元的冻结及对其所有的牌号为浙F×××××的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跃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伟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