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11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尧良、徐海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尧良,徐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1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尧良,男,195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徐海东,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浙0424民初5149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徐海东所有的牌号为浙F×××××的小型汽车一辆,并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浙0424执1187号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海东银行存款514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裁定,冻结了徐海东银行存款5145元整。现因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入门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海东银行存款5145元的冻结及对其所有的牌号为浙F×××××的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跃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伟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