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泉岭路支行、李延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泉岭路支行,李延斌,齐方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3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泉岭路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李延斌,男,汉族,住址: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齐方亮,男,汉族,住址:青岛市四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泉岭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延斌、齐方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泉岭路支行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3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丰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