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36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江苏迈康尔麦有限公司与山东亘古泉啤酒有限公司、刘山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迈康尔麦有限公司,山东亘古泉啤酒有限公司,刘山,翟贵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3654号之一原告:江苏迈康尔麦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友根,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娟,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被告:山东亘古泉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甄城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山,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刘山,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甄城县。被告:翟贵连,女,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迈康尔麦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亘古泉啤酒有限公司、山东亘古泉啤酒有限公司、刘山、翟贵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迈康尔麦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亘古泉啤酒有限公司、山东亘古泉啤酒有限公司、刘山、翟贵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迈康尔麦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迈康尔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74元,减半收取计67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37元,由原告江苏迈康尔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 娟代理审判员 任中书人民陪审员 朱枝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