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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郭喜元与曹兴然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喜元,曹兴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265号申请执行人:郭喜元,男,汉族,生于1937年12月24日。被执行人:曹兴然,女,汉族,生于1955年4月6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喜元与被执行人曹兴然追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26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 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沛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