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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3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谢庄夕与江苏中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庄夕,江苏中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3604号原告谢庄夕,男,住金坛区。被告江苏中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良常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邓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正平,常州市金坛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庄夕诉被告江苏中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庄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谢庄夕负担。审判员  王保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祝一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