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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1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殷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1刑初12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涛,男,199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郎溪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9日经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郎溪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海根,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魏超宁,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郎检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国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殷涛携带撬棍、手套等工具,多次在郎溪县十字镇实施盗窃,共盗窃手机28部、现金80元,盗窃的手机价值29807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殷涛来到郎溪县十字镇建设西路VIVO专卖店,用撬棍撬断卫生间防盗窗栏杆后钻入店内,将柜台下面3部华为畅享5手机(价值共计2997元)和柜台里的4个手机模盗走。次日,殷涛将3部手机以1010元的价格卖给宣城市步步高升寄卖行老板钟某。2、2016年12月末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殷涛来到十字镇茶场医院对面的居民区,翻墙进入被害人汪某家院子,拧开一楼大门进入室内,将放在二楼的一家用小电器盗走,后将该电器丢弃。3、2017年1月17日晚,被告人殷涛来到十字镇建设西路远望通讯店,用撬棍撬断卫生间防盗窗栏杆钻入店内,将柜台里的OPPO、VIVO、联想等25部手机(价值共计26810元)和抽屉里的80余元现金盗走。之后,殷涛分两次将其中的6部手机以4800元的价格卖给宣城市步步高升寄卖行老板钟某,将其中的一部OPPO手机和一部联想手机留给自己和妻子孔令艳使用,将2部手机丢弃,将剩余手机卖给路人。2017年3月,被告人殷涛的家人赔偿了手机店的损失1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殷涛的户籍证明,现场勘察笔录、辨认笔录、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寄卖行票据,视听资料,证人钟某、洪某的证言,被害人罗某、汪某、周某的陈述,被告人殷涛的供述与辩解,到案经过,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殷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殷涛多次实施盗窃,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殷涛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殷涛的家人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殷涛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殷涛系初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正确,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殷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殷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明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条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