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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21民初12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简文楚与李永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文楚,李永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1民初1288号之二原告:简文楚,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住京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华锋,湖北京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永超,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内黄县人,住河南省内黄县,原告简文楚与被告李永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简文楚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简文楚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文楚撤诉。案件受理费46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5元,由原告简文楚负担。审判员 汪 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帅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