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云华申请执行王文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华,王文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297号申请执行人:刘云华,女,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执行人:王文孝,男,196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297号刘云华申请执行王文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内0727民初61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文孝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文孝已于2017年7月24日履行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8432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来源:百度搜索“”